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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尔泰与孔子(短句30句精选)

来源:句子大全 发布时间:2023-10-15 10:40:17 点击:5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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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尔泰与孔子

1、很多人也许会很好奇,孔子的思想和启蒙思想在某些地方或许有所关联,但很明显儒家学说和启蒙思想本身还是非常不一样的。启蒙哲人们为了现实的考量,将中国投射为他们的乌托邦,借孔子的思想来抨击天主教会以及当时的君主专制,这显然误解了孔子思想的本来面目。后来,在历经“孔子热”之后,哲学家赫尔德和黑格尔都抨击孔子的学说。

2、崇拜中国儒家思想,并将中国的政治体制视为最完美的政治体制。

3、    这个解释,看上去中规中矩,但是它没能道出神的精义。在我接触到的一些知道这句话的人士中,甚至有人说,耶稣当时只不过是耍了个滑头,害怕法利赛人害他才这么说的,他的意图就是不想授人以柄。这种说法,结合当时当刻的状况,似乎合情合理,但是,这种说法是所有说法中最荒谬的。不错,当时法利赛人是想害耶稣,这一点也被耶稣看穿,然后他就说了这句话,但绝不是因为恐惧和脱险。这一事件,《圣经》是这么记载的:

4、孔子一个人由于在神明的问题上,提出了人类理性所能形成的最圣洁的看法而受之无愧的荣誉。(注:伏尔泰:《风俗论》上册,第219页)

5、有学者认为:拉近这两位启蒙大师距离的原因之一“是他们对中国共同的热爱。当杜尔哥仍是行政法院审查官时,他已与伏尔泰讨论过关于中央帝国的话题”。1761年杜尔哥被任命为利莫日总督。出发前,他写信给伏尔泰说:“自从我有幸收到您写给我的信,我自身就发生了变化……我被派往利莫日。我原本非常希望去格勒诺博尔,那个地方使我较容易到孔庙去朝拜几次,并能聆听大司铎的教诲。”法国的格勒诺博尔市距日内瓦只有区区百十公里的路程,而杜尔哥信中所说的“孔庙”实则就是“快乐庄”里的一处小礼拜堂,伏尔泰在那里面悬挂起了先师孔夫子的画像。至于“大司铎”,那自然就是伏尔泰本人。由此看来,在启蒙思想家心目中,伏公俨然就是儒学在法国的代表,一位可执掌“孔庙”的大主持。

6、在1906年,由英国作家伊夫林·比阿特丽斯·霍尔撰写的伏尔泰传记《伏尔泰的朋友们》一书中,有一句被人们广为传颂的对白,即“我并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是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这句话虽然并非伏尔泰亲口所说,乃是作者的杜撰,但却很好地概括了伏尔泰政治思想。伏尔泰信奉自然权利说,因此他认为“人的本质是平等的”,所以每个人都必须享有“自然权利”,同时,他也主张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政治思想。

7、    耶稣看出他们的恶意,就说:“假冒为善的人哪,为什么试探我?拿一个上税的钱给我看!”他们就拿一个银钱来给他。耶稣说:“这像和这号是谁的?”他们说:“是凯撒的。”耶稣说:“这样,凯撒的物当归给凯撒,上帝的物当归给上帝。”他们听见就稀奇,离开他走了。 

8、正是在这场论战中,中国传统的典籍——其中主要是儒家典籍——被耶稣会传教士们大量翻译成了西文。至1789年止,四书的全部——《大学》《中庸》《论语》《孟子》——均已被译成法文,而五经——《诗经》《书经》《礼记》《易经》《春秋》——也已通过节译、改写、简介等方式被介绍给了法国公众。

9、由此,伏尔泰进一步分析了东西方社会法律与风俗习惯的历史差异性,甚至认为东方民族的品性要好于西方民族(注:参见伏尔泰:《风俗论》下册,第479页。)。他驳斥了欧洲人对中国传统习俗与礼仪的极大误解,指出欧洲人因中国人有跪拜的礼仪风俗就轻率地说他们崇拜偶像,这种指责是自相矛盾的。对中国礼仪的极大误会,产生了欧洲人以他们的习俗为标准来评判中国人的习俗,由此把欧洲人偏执的门户之见带到世界各地。伏尔泰对东方人的智慧叹服不已,认为尽管东方人没有细腻的温情,他们散漫无序,但是,“东方人闪烁出智慧之光,他们用言语来描绘,虽然比喻形象往往大而无当而且互不连贯,人们也可以从中看到卓越之处”。(注:伏尔泰:《风俗论》中册,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218页。)按照伏尔泰的看法,东西方各个民族与国度的风俗、习惯与法律是有差异的,“各国的风俗、习惯、法律、变革虽然有相同的根源和目的,但却是千差万别的,它们构成了描绘世界的画卷”。(注:伏尔泰:《风俗论》下册,第453页。)“各国人民不是按照同一个模式管理自己的”。(注:伏尔泰:《风俗论》下册,第133页。)比较东西方两大文明系统,伏尔泰得出的结论是:“不论我们谈亚洲的哪一个文明国家,我们都可以说,它曾走在我们前面,而我们现在已经超过了它”。(注:伏尔泰:《风俗论》下册,第107页。)在东西方民族与文化的交往过程中,欧洲一些国家的君主或教会向东方派出他们的使者或传教士,这些人回国后给欧洲人带来了许多有关东方的信息、传闻和材料。伏尔泰主张对欧洲人写下的这些东方见闻录持怀疑的态度,(注:参见伏尔泰:《风俗论》上册,第2—3页;《风俗论》下册,第19—20页。)但关于东方的艺术与科学的史料,却应给予重视,应成为“我们主要的研究”。(注:参见伏尔泰:《风俗论》上册,第2页。)在伏尔泰看来,欧洲开始超过亚洲的一个历史性转折标志是地理大发现及其后欧洲人的海外殖民扩张。近代早期的地理大发现,是人类文明史上的一个重大事件。它给东方与西方都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深刻影响。伏尔泰以敏锐的目光分析这一重大历史事件在东西方民族与文化交往过程中的独特作用:“达·伽马的这次航行使旧世界的贸易往来发生了变化”;(注:伏尔泰:《风俗论》下册,第7页。)哥伦布的“新大陆的发现,无疑是我们地球上的头等重要事件,因为在这以前,地球的一半对另一半一直是一无所知,迄今为止的任何伟大业绩在这一新的创举前都相形见绌”。(注:伏尔泰:《风俗论》下册,第27页。

10、他把“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作为自己的“座右铭” ,还号召所有人把它作为“座右铭”。他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超过基督教义的最纯粹的道德”。伏尔泰服膺孔子学说,竟将耶稣画像改易为孔子像,晨夕礼拜,更做诗赞美云:孔子,真理的解释者,他使世人不惑,开发了人心,他说圣人之道,绝不是预言者的那一套,因此信仰他的人,本国外国都有。(伏尔泰与孔子)。

11、如果说伏尔泰和魁奈是法国启蒙运动中倾向东方尤其是“中国热”(用安田朴的话来说是“对华友好人士”)的主要代表,那么孟德斯鸠(CharlesLouisMontesquieu,1689—1755)则是从总体上否定东方及中国的所谓“对华不友好人士”的代表者。伏尔泰和孟德斯鸠构成了这种对中国的矛盾态度的两根支柱。(注:参见(法)安田朴:《中国文化西传欧洲史》,第455—456页。)孟德斯鸠不仅是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他的著述虽然不多,但其影响却相当广泛,尤其是《论法的精神》这部集大成的著作,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人对东方政治与法律文化的看法。(注:有的学者认为,孟德斯鸠的学说如同重农学派一样,也受到了中国思想的影响,他的根本理性的观念以及对自然秩序的追求,浸染了中国文化的印迹,“正象孟德斯鸠寻求渗入或管制法的‘精神’或秩序那样,重农主义者找寻经济事务中的基础秩序”。参见(英)埃德蒙·惠特克:《经济思想流派》,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110页。)孟德斯鸠研究东方问题的一条主线,便是对东方政体形态的把握。他继承了自亚里士多德以来的政体分类思想,并且加以改造,作出新的阐释。他把政体区分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三种型态,认为“共和政体的性质是:人民全体或某些家族,在那里握有最高的权力;君主政体的性质是:君主在那里握有最高的权力,但是他依据既成的法律行使这一权力;专制政体的性质是:一个单独的个人依据他的意志和反复无常的爱好在那里治理。”(注:(法)查理·路易·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9页。)在上述三类政体形式中,孟德斯鸠心目中的理想政体乃是英国式的君主立宪政体。

12、    我有一个疑问:孔子既然是西方启蒙运动的思想来源之那他也算是西方文明的功臣,他如此伟大,被尊崇了两千多年,可为什么没能在他的祖国发育出现代文明呢?可以说,现在的中国,仍然还处于半封闭的状态,这难道不奇怪吗?

13、Sanséblouirlemonde,éclairantlesesprits,

14、上海远东出版社于2015年推出的中文版《交互的镜像:中国与法兰西》是一部文化交流史,以历史为经,在各个时间段上分别选取若干重要事件、重要作家,以个案方式,生动、详实地描绘中法两个文明大国之间具体的文化对话,对当下的文化交流应有启示。今日,从孔子与伏尔泰这两个响亮的名字说起——

15、然而,伏尔泰研习儒学的路实际上是很漫长的。伏尔泰是在西雷宫撰写《论风俗》一书时才“发现”孔子的。他描述的第一个孔子形象,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了耶稣会士们提供的信息,所以这个形象与中国宗教问题紧密关联。1745年,在《人类思想史新提纲》中,他用以下这些话简要介绍了中国宗教:

16、伏尔泰考察传统东方社会法律文化有一个基本的出发点,即发现人类社会文明成长过程中的共同之处以及历史差异性。在他看来,与人性相连的事物是人类社会共同的或相似的,而与风俗习惯相关的事物则是在不同社会与国度是有差异的。他指出:“一切与人性紧密相连的事物在世界各地都是相似的;而一切可能取决于习俗的事物则各不相同,如果相似,那是某种巧合。习俗的影响要比人性的影响更广泛,它涉及一切风尚,一切习惯,它使世界舞台呈现出多样性;而人性则在世界舞台上表现出一致性。它到处建立了为为数不多的基本原则:土地到处都一样,但是种植出来的果实不同”。(注:(法)伏尔泰:《风俗论—论各民族的精神与风俗以及自查理曼至路易十三的历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481页。)“宗教、迷信、好的或坏的法律,奇风异俗,都各不相同”。(注:伏尔泰:《风俗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52页。)而人性和风俗的力量是巨大的,在人性和各民族的风俗习惯面前,法律是苍白的无能为力的。立法要反映一定社会的风俗习惯的自然要求,世俗的立法者不要伪称神明的启示或口授而颁行律法。那些体现人类理性的自然法则的自然法,是基于人的本性而形成的,是一切人间的政治性法律的基础。这种自然法体现了人类对正常秩序的向往,“它在暗暗地鼓舞着人类,防止人类的彻底毁灭。这是大自然的一种动力,它在不断地恢复它的力量;它是形成了各个国家的法典。因为有了它,人们才尊重法律和法官”。(注:伏尔泰:《风俗论》下册,第479页。)

17、来华传教士和西方哲学家在理解和介绍孔子时,总是带有自己的“文化眼镜”,因而总是有一定的“隔膜”和“误解”,很难完全表达出孔子思想的本意。虽然这样的隔膜和误解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必然的。几百年来西方之孔子形象的嬗变与西方自身社会历史的发展是密切相关的。

18、1765年,伏尔泰为《哲学词典》增添了一个新条目——“哲学家”。他在这个条目中为孔子写下了下面的赞誉之辞:

19、在孟德斯鸠看来,古代东方的政治统治形式基本上表现为专制政体。这一断言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那个时代乃至此后很长一段时期西方人对东方政治生活的认识。(注:有的学者分析了孟德斯鸠的东方政体观的形成及其影响,认为孟德斯鸠关于亚细亚政府的描述,是从他能得到的同时代的旅行者和传教士的著作中多少带点想像地拼凑起来的。他的东方专制主义模式本是打算作为反面的例子提供给法国人考虑,而没有想把它作为系统解释亚细亚政体原则的标本。但是,他的这一思想模式,对比较政治学领域产生了持久的影响。参见(澳)M·索韦尔:“马克思主义亚细亚生产方式概念的史前史”,译载于郝振华编:《外国学者论亚细亚生产方式》上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195页。)他认为,古代东方社会是专制主义的一统天下。而专制的国家既没有任何基本的法律,也没有法律的保卫机构。“由于专制权力的性质的关系,施行专制统治的单独个人也同样地用一个单独个人去替他行使他的权力”。(注: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18页。)所以,为了保证国家事务的正常运转,在这种政体的国家里,设置一个宰相,就是一条基本法律,而君主则沉湎于后宫的欢乐。在专制的国家中,政体的性质要求绝对服从;君主的意志一旦发出,便应确实发生效力,绝无所谓调节、限制、和解、条件、等值、商谈、谏诤这些东西。因之,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一个宽和的政府可以随意放松它的动力,而不致发生危险。它是依据它的法律甚至它的力量,去维持自己的。但是在专制政体之下,当君主有一瞬间没有举起他的手臂的时候,当他对那些居首要地位的人们不能要消灭就立即消灭的时候,那一切便都完了,因为这种政府的动力——恐怖——已不再存在,所以人们不再有保护者了”。(注: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26页。)孟德斯鸠具体分析了专制政体在立法领域和司法活动中的特有表现,认为“在专制国家里,法律仅仅是君主的意志而已。即使君主是英明的,官吏们也设法遵从一个他们所不知道的意志,那末官吏当然遵从自己的意志了。”“加之,由于法律只是君主的意志,君主只能按照他所懂的东西表示他的意志,结果,便需要有无数的人替君王表示意志,并且同君主一样地表示意志”。“最后,由于法律是君主一时的意志,所以那些替他表示意志的人们就必然也是象君主一样,突然地表示意志”。(注: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66—67页。)因此,在专制的国家里,事物之间的联系不可能得到探寻和预见,而人民是不需要许多法律的,我们不知道立法者有什么法律可以订立。“因为所有土地都属于君主,所以几乎没有任何关于土地所有权的民事法规。因为君主有继承一切财产的权利,所以也没有关于遗产的民事法规。还有些专制国家的君主独揽贸易,这就使一切商务法规归于无用。”(注: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74页。)在这里,一切都简化为使政治的、民事的管理和君主家庭的管理相调和,使国家的官吏和君主后宫的管理相调和;而要防止国家的完全瓦解,一个好的办法便是用一些既成的习惯去节制君主的贪欲。至于这种政制下的司法活动,由于那里的诉讼人受到极粗暴的对待,而诉讼人不公道的要求因缺乏繁重的法律作掩盖、缓冲或保护,很快就被人看出来,所以“在专制国家里是完全没有发生纠纷和诉讼的机会的。”(注: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75页。)不知道法官有什么案件可以裁判。即便发生一些案件,有时君主还要亲自审判案件,这必然带来严重的后果。“如果这样的话,政制便将被破坏,附庸的中间权力将被消灭,裁判上的一切程序将不再存在;恐怖将笼罩着一切人的心,每个人都将显示出惊慌失措的样子,信任、荣誉、友爱、安全和君主政体,全都不复存在了”。(注: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79页。)

20、因此,通过中华帝国这个范例,魁奈进一步确证了国家统治、政府管理与法律运作必须遵循自然规律、体现“自然秩序”要求的内在必要性。他指出:“确立自然秩序的那些规律是永恒的和颠扑不破的,统治中的混乱现象只是由于这些永恒的规律遭到破坏的结果,这不是很清楚的吗?中华帝国不是由于遵守自然规律而得以年代绵长、疆土辽阔、繁荣不息吗?那些靠人的意志来统治并不得不靠武器征服人的民族,难道不会被人数众多的中华民族完全有根据地看作野蛮民族吗?这个服从自然秩序的疆土辽阔的帝国,不就是一个稳定而持久不变的政府的范例吗?它证明,有时某些政府的不持久没有别的理由,没有别的原因,只是由于人们本身的反复无常。然而难道不能说,中国政府所以能保持这种幸运的和经久的不变(uniformifie),只是由于这个帝国比别的一些国家较少遭到邻国的侵袭吗?但是它不是也曾经被占领过吗?难道它的辽阔的土地不曾遭到分裂和形成几个国家吗?由此可见,它的政府所以能维持很长的时间,并不是由于局部的情况,而是本质上的稳固的秩序”。(注:魁奈:“中国的专制制度”,载于《魁奈经济著作选集》,第420页。)尽管魁奈并不认为中国的政制并非完美无缺,但在他的心目中却始终坚信,较之欧洲以及其它国度,中国的政治统治与法律机理更接近于一种理想的政制模式。所以,魁奈向欧洲的统治者特别是法国国王提出忠告,建议他们学习中国的治理方式,强调“一个巩固的、繁荣的政府应当按照中华帝国的榜样,把深刻研究和长期地普遍学习作为社会制度的基础的自然规律,当作自己的统治工作的主要目标。”(注:魁奈:“中国的专制制度”,载于《魁奈经济著作选集》,第406页。)很显然,魁奈之所以如此推崇中国政治与法律文明以至于难免有过份虞美之辟,有的甚至与历史的真实不符,除了他从内心深处景仰孔夫子之外,一个重要原因乃是现实政治斗争的需要,中国的儒家内在义理与政府治理方式成为以魁奈为代表的重农学派表达自己政治、经济与社会主张的有力例证。(注:德国学者利奇温分析说,“魁奈的热烈自承信仰中国,有一个明确的政治目标。他企图把分崩离析的法国帝制置于一个新而健全(即自然)的基础之上;并且希望这样的自承,在一个崇拜中国时代里得到更大的重视。”参见(德)利奇温:《十八世纪中国与欧洲文化的接触》,商务印书馆,1962年,第97页。亦可参见史彤彪:《中国法律文化对西方的影响》,河北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53—56页;谈敏:《法国重农学派学说的中国渊源》,第99—102页。)

21、伏尔泰在《哲学辞典》中叙述道,他在孔夫子石像下写下了如下的几行字,以表达他对这位圣贤的尊敬心情。“他是唯一有益理智的表现者,从未使世界迷惑,而是照亮了方向,他仅以圣贤而从未以先知的口吻讲话,但大家认为他是圣贤,甚至在全国也如此。”

22、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耶稣当时已经在耶路撒冷。他之所以去耶路撒冷,正是要去赴死,并以此完成他的救赎大功。他在去之前就知道会死在那里,这也正是他的救赎计划(本文对此无暇详述,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微我或自研)。他去的时候对他的门徒说:“看哪,我们上耶路撒冷去,人子将要被交给祭司长和文士,他们要定他死罪,交给外邦人。他们要戏弄他,吐唾沫在他脸上,鞭打他,杀害他。过了三天,他要复活。”

23、伏尔泰认为,孔子创立的儒学并非西方意义上的宗教,而是伦理的格言。孔子“不创新说,不立新礼;他不做受神启者,也不做先知。他是传授古代法律的贤明官员。

24、东方人闪烁出智慧之光,他们用言语来描绘,虽然比喻形象往往大而无当而且互不连贯,人们也可以从中看到卓越之处,而孔子就是集大成者!(注:伏尔泰《风俗论》中册,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18页)

25、网上还有个白话的翻译,在内容上译得相当不错,只是失去了原诗短促有力的节奏和交叠的尾韵:

26、伏尔泰出生在1694年的时候,而他去世的时间则是在1778年,在法国那段期间进行了非常著名的启蒙运动,也就是说伏尔泰生活的时代正是启蒙运动进行的时代。启蒙运动指代的并不只是一场运动,而是代表了当时那个新思潮不断出现的时代,也代表了理性主义所构造而成的一个非常时期。这场运动涉及到了各种知识领域,不管是在科学、哲学还是在文学和政治学等方面,都有着很大的关联。而这场运动也为之后的大革命提供了基础,同时也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崛起。

27、在《路易十四时代》《论世界各国的风俗和精神》等作品中,伏尔泰对中国作了大量的记述与评论。在伏尔泰的笔下,“孔子”和“儒学”是两个出现频率最高的词。他把中国人视为世界上最明智和最开化的文明民族。伏尔泰有一段著名的话:“欧洲王公及商人们发现东方,追求的只是财富,而哲学家在东方发现了一个新的精神和物质的世界。”

28、孔子的儒家学说深刻地影响了中国法律文明的特质。中国人最深刻了解、最精心培育、最致力完善的东西是道德和法律。儿女孝敬父亲是国家的基础。在中国,父权从来没有削弱,儿子要取得所有亲属、朋友和官府的同意才能控告父亲。一省一县的文官被为父母官,而帝王则是一国的君父。这种思想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把这个幅员广大的国家组成一个大家庭。(注:参见伏尔泰:《风俗论》上册,第216页。有的学者认为,传统中国以血缘宗亲为基础的社会结构对伏尔泰很有吸引力。当代尔泰论及中国重人性、重道义的民族性格时,他实际上已触及到儒家思想在中国社会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参见孟华:《伏尔泰与孔子》,第105页。)中国这个庞大的帝国的法律和安宁建筑在既合乎自然而又最神圣的法则即后辈对长辈的尊敬之上,而这种尊崇同对最早的伦理大师孔夫子的尊敬合为一体。(注:参见伏尔泰:《路易十四时代》,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595页。)因之,传统中国的法律文化具有鲜明的伦理性品格。与西方以及印度等其他亚洲国家不同,中国的法律是世俗化的。中国人并没有创立灵魂不灭之说,他们最早的立法者制定一些道德原则,鼓励人们积德行善,并以严刑酷法强使人们遵行这些道德原则。“确实,中国的法律不谈死后的惩罚与褒赏;中国人不愿肯定他们所不知道的事。他们与一切开化的伟大民族之间的这一差别是惊人的。地狱之说虽有力,但中国人的政府却从不采纳。他们只满足了鼓励人们虔诚敬天和为人正直。他们相信,一种一贯实行的正确的政治制度,会比一些有可能受到攻击的舆论起更大的作用;人们更害怕的是现行的法典,而不是未来的律令”。(注:伏尔泰:《风俗论》上册,第78页。)“在别的国家,法律用以治罪,而在中国,其作用更大,用以褒奖善行。若是出现一桩罕见的高尚行为,那便会有口皆碑,传及全省。官员必须奏报皇帝,皇帝便给应受褒奖者立牌挂匾。”(注:伏尔泰:《风俗论》上册,第217页。)在古代中国,法律还与日常的习惯和礼仪方式结合起来,调节人们的行为,形成有机的社会秩序。中国人的无休止的各种礼节妨碍了社交来往,但这些礼节可以在整个民族树立克制和正直的言行,使民风既庄严又文雅。当出现了某些纠纷与不快时,当事人往往彼此作揖,为给对方造成麻烦而请求原谅,从而心平气和地解决问题。(注:参见伏尔泰:《风俗论》上册,第217页。)伏尔泰意识到,建立在道德原则基础上的中国法律文化具有强大的同化力。成吉思汗家族在中原大地建立起统治,但是鞑靼人的文化却被中国文化所同化了。“鞑靼人发现战败者的法律是如此的完善,以至他们也遵行这些法律,借以巩固自己的统治。他们尤其注意保留这样一条法律:任何人不得在本人出生的省份担任省长或法官。多好的法律!而且它同样适宜于战败者”。(注:伏尔泰:《风俗论》下册,第89页。)同样地,满族人入关以后虽然强迫汉族人采用满族人的发式,但是,“由于满族采用了汉族的法律、风俗和宗教,这两个民族不久后就成为一个民族了”。(注:伏尔泰:《风俗论》下册,第465页。)

29、——第二层意思是“修身”,自我克制、约束,调节自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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