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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责任(短句58句精选)

来源:句子大全 发布时间:2023-10-02 11:26:04 点击:5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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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责任

1、《产品质量法》第32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3、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关于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4、    第二十九条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产品质量责任)。

5、为了保障产品的质量,质量保障部的新区检验班全力配合一线生产,班长将每个产品分配到个人,从首件检验到过程检验再到最终检验都由一人负责到底。新区机加检验共有四人,在产品多、任务急的情况下,作为机加检验唯一一个男同志谢志军站了出来,他主动承担了大件,难件和急件的检验任务。

6、第一句话是:中国的产品质量总体水平稳步提高。主要表现在,一是中国原材料和装备类产品质量大幅度提升,有色金属和石化行业主要产品的技术标准和实物质量已与国际水平接轨;二是消费类产品质量和档次大幅度提高,家用电器等产品已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按照前不久我国政府发布的关于《中国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白皮书显示,我国食品总体合格率稳步提升;三是高新技术产品性能明显提高。尽管这是中国起步较晚的产业,但是发展很快。

7、若产品在最终验收时有一项性能未达标,客户就此要求退货,并称由于这一项性能指标未符合约定已使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买方诉请退货,并要求我方退还全部货款、赔偿损失,法院通常会如何处理?

8、如欲向专家提出您的困惑,请通过以下方式与我们取得联系:

9、    第三十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10、了解两者在责任性质上的区别,其法律意义在于了解产品责任的民事侵权性和相对责任性,当消费者没有请求生产者赔偿时,不能采用行政或强制手段追究产品责任。

11、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12、第三类情况。就是产品质量合格,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地点,某些检测机构检测的数据不准确,导致了有关方面判断中国产品不合格。这种情况我们要加强沟通予以解决。

13、明确约定一定的合同有效期限,并可以预留一部分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14、在本案中,A公司若基于买卖合同追究B公司责任,买卖标的物为显像管,显像管损失为2万元;若A公司从《产品质量法》追究B公司责任,对于缺陷产品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向产品销售者要求赔偿。另,该赔偿范围为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但不包含缺陷产品本身;《侵权责任法》在质量标准上也指产品缺陷,但并未特别强调赔偿范围。

15、    第二十八条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16、①责任的性质不同。侵权产品责任是因侵权损害的发生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它所侵犯的是财产权、人身权等绝对权利;而合同产品责任是以合同关系为前提的,违约人是因违反合同而承担责任,债权债务关系设立在前,违约行为发生在后,所侵犯的是合同双方的相对权利。

17、(专家答疑)退货标准须达到严重质量瑕疵,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两个要件须同时满足。(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退货标准)

18、明确写明未经经销商同意,供应商不得直接向客户销售产品;

19、确定的标准只依据因不合格产品而遭到的损失,而不论受害人与生产者或经销者有无合同关系;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自然人人身的伤害和财产损失。

20、《产品质量法》第43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21、2月14日(周五),检验班接到特种机电加班申请,要求安排一名检验员在周周日配合生产检验产品。“这几个产品虽然不是分给我的,但是我住幸福家园,离单位近一些,我来加班吧,防疫期间免得她们大老远跑来,增加危险系数。”谢志军主动向班长请缨。第二天长沙天气骤变,大风大雨,气温急降,本来已接到通知可以不用去加班的谢志军始终放心不下工作,还是顶风冒雨来到生产现场,巡检、首件检验、产品检验一丝不苟做完所有工作。有人问他“领导都通知可以不加班的,你为什么还要来单位!”他憨厚一笑说“我要对公司产品质量负责,这也是对操作工负责嘛,万一出质量问题,不但公司要提高成本,分厂生产进度滞后,操作工也会承担经济损失,我就多辛苦点算了。”

2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23、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产品质量责任人的行为,不仅侵害了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侵害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关系,有害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健康发展。因此,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性责任,它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24、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25、《产品质量法》第41条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6、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27、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8、一般来讲,质量是企业的生命,是员工的饭碗,但对于承担“强军报国、强企富民”的建设工业而言,我们承载了130多年中国特品的发展历程,是特品制造的国家队,特品质量不仅关系着企业的生存和效益,也是大国利器的展示,更关系着战争的胜负、战士的生命。作为技术管理人员在意识中牢固树立零故障、零缺陷的理念,在行动中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产品品质,从制造合格品向精品转换,向追求工艺品努力。

29、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1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只要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除了法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事由外,不论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0、具体联系到目前的“中国制造”的产品质量安全,我认为应该区别两类企业。

31、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32、生产者产品责任属特殊的侵权责任,其构成应当具备3个要件:

33、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34、明确记载是否为独家代理,还是独家或非独家经销商(不知所咨询的是什么性质的合同,是否为居间,还是经销代理,还是买卖合同);

35、产品责任的构成条件与产品质量责任构成条件完全不同。其条件是:(1)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固有缺陷。所谓“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或其它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风险。产品缺陷包括:产品设计缺陷,产品制造缺陷,指示、说明缺陷;(2)缺陷产品给消费者人身或其它财产造成的实际损害;(3)产品的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以上是确定产品责任缺一不可的3个基本条件。另外,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由于责任性质的不同,产品质量责任不可能具备像产品责任这样的“免责条件”。

36、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37、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原则。即使生产者严格依法生产,对产品存在缺陷主观上无任何过错,但只要其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生产者就应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不是民事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只能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采用。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原则。“啤酒事件”中,生产企业以自身无过错为由推卸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38、2012年12月8日,李某在本村小卖部购买了一件桔子罐头,去医院看望父亲李贵某,在共同食用半件后发现未食用的一瓶桔子罐头中有一只黑色苍蝇,致使大家有呕吐感。李某向滑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生产者某食品饮料公司赔偿李红某15000元,经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李某、李贵某诉至滑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食品饮料公司赔礼道歉,并支付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20000元。

39、第一类。对于那些被指责有质量问题的中国品牌企业,我个人认为不能直接说是由于缺乏社会责任感的问题。因为这里的质量问题更多的是标准的差异带来的,或者是达不到质量的“零缺陷”,这还不像经济学上常举例企业赢利与环保的问题,企业如果不注重环保、排污,从经济学上来讲存在着外部效应,就是外部不经济,也即外部负效应问题。他自己盈利,让社会或者让他人承担环境恶化、污染治理的成本,企业(全球的企业)有减少社会成本的利益最大化之冲动。而一个品牌大企业,往往视质量和品牌为企业的生命力,如果产品质量一旦有问题,即使再大的企业,再好的品牌也会毁于一旦,而且很难再生。这就不是外部不经济的问题,而是“内部不经济”的问题了。这种巨大的风险成本是每一位稍具理性的企业家应该考虑到的,我想也会考虑的。因此这类企业没有不重视质量,更没有要刻意降低质量安全水平的内在的冲动。这是第一类企业。

40、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41、总之,对于部分出口中国产品出现的质量问题,我们希望与各国平和地、友好地、客观地、科学地进行沟通,进行交流,妥善解决,共同致力于为全世界消费者提供好的安全的产品。我也希望我们大家共同来托举、打造和提升“中国制造”。对于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国家以少部分产品质量问题来夸大进而否定“中国制造”,并且借此要做更大的文章的企图与做法,我们的态度一个是反对,再一个我们不怕!我想引用辛弃疾的一句词:“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

42、上述条款只要签订,都是有效条款。如果发生供应商直接与客户签订买卖合同,不能主张该合同无效,因为无法约束客户,但是供应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条款会比较有利,可以防止无法举证赔偿不足的风险。

43、某一消费者在正常饮用某一啤酒厂生产的玻璃瓶装啤酒时,酒瓶突然爆炸,消费者面部受到严重伤害,于是受害者找到生产厂家要求赔偿损失。厂家虽承认啤酒为其厂生产,但同时声称厂方是完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进行产品生产的,并提供了与爆炸啤酒瓶相同批号所有产品的质量检验单。后经国家质量检验部门对同批号啤酒抽样鉴定,均为合格产品。结果此事不了了之。

44、在今日激烈的竞争中,无视质量等于自杀,质量就是企业的生命,不注重产品质量最终会寸步难行,对每位员工而言,要树立“质量就是每个人的责任”的思维方式,从每一件小事做起,从每一道细小环节做起,遵守工艺规程,精心操作,确保一次就做出合格产品。

45、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6、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47、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48、对这一次质量安全方面的有关报道实际上大致可分三类情况,对这三类情况要区分对待。

49、产品责任制度在当今经济发达国家的经济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对提高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我国1993年3月1日开始实行的《产品质量法》中,对“产品质量责任”和“产品责任”都作出了规定,两者的联系十分密切,也可以说“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产品质量责任。但由于《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责任规定的隐含性和其它种种原因,在相应的法律关系以及司法实践中,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往往被混淆,结果是:产品责任或者被产品质量责任所取代,或者因产品质量责任的否定而被否定。下面的事例有助于探讨本文论题。

50、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51、                          

52、产品质量责任是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后应承担的责任,是一种违约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后应承担的责任,是一种违约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以当事人双方存在契约关系为前提。如果卖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违反法定的标准,则出卖人的行为就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一种合同责任。但是,如果卖方提供的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买方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方同时获得主张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请求权,在实践中存在竞合。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责任性质来主张权利,即被侵权人既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主张权利,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主张权利。从启动民事诉讼的形式审查要求看,在程序上并没有对被侵权人以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作为被告作出禁止性的规定。是以当事人双方存在契约关系为前提。如果卖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违反法定的标准,则出卖人的行为就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一种合同责任。但是,如果卖方提供的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买方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方同时获得主张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请求权,在实践中存在竞合。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责任性质来主张权利,即被侵权人既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主张权利,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主张权利。从启动民事诉讼的形式审查要求看,在程序上并没有对被侵权人以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作为被告作出禁止性的规定。

53、    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54、最新互动福利|合同法下,从执法案例分析产品质量纠纷的举证、鉴定及三方协议中的责任划分

55、(专家答疑)三法的区别在于适用范围不同,请求权基础不同,质量标准不同及赔偿范围不同。结合如下具体案例,可以通过三法中对质量问题的不同适用情况进行理解。

56、认识两者在构成条件上的区别,有利于正确掌握产品责任的客观要件,即产品责任以生产者合法生产缺陷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为承担责任的基本条件。笔者认为,了解这一点,也就了解了产品责任构成条件的实质。

57、如果某些产品没有国标/行标时,是否将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公司遇到的情况是,产品本身没有明确的国标或者行标,公司(供方)通过招投标程序获得交易机会,在投标过程中,公司承诺了产品将符合哪些性能指标(假设有六项),双方同时签署了技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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