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保用品(4种):非医用口罩、安全带、安全网、安全帽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3、化肥。抽查了52家生产企业的88批次产品,合格50家企业的85批次产品,不合格发现率为4%。抽查了111家销售企业的197批次产品,合格96家企业的181批次产品,不合格发现率为1%。重点对总养分、氮、磷、钾,水溶磷占有效磷百分比、氯离子、有机质、酸碱度、缩二脲、镉、铬、汞、铅、砷、蛔虫卵死亡率、粪大肠菌群数、游离酸、包装标识等项目进行了检验。不合格项目主要是总养分、氮、氯离子。总养分含量不足将直接影响作物的生长发育,导致使用后达不到预期增产效果。氯离子含量超标,会影响农民对忌氯作物的合理使用,影响农产品品质。氮元素的作用主要是加快农作物生长,若农作物缺氮,则会发育不良,导致果实畸形。
4、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包括寄生虫病。
5、强化抽查结果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做好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对不合格产品,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严禁企业出厂销售。对不合格企业,尤其是拒检企业和上次抽查不合格企业,进一步明确整改要求,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及时组织复查。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结果处理情况要及时录入e-CQS系统并报送总局。总局将强化跟踪督办,视情通报各地结果处理情况。
6、在本次流通领域监督抽查中,红领巾、煤炭产品抽查不合格发现率为0%,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7、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8、证据赵建永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9、证据检验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局已告知你经营部销售的啤酒不合格及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
10、对被执行人小食杂店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健康证明的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停止从事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决定对被执行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11、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12、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
13、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审批立案后,经集体讨论形成处罚决议。在处罚前,向被执行人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享有听证权利等,听取了被执行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14、滴灌带。抽查了77家生产企业的91批次产品,合格23家企业的28批次产品,不合格发现率为2%。抽查了3家销售企业的3批次产品,合格1家企业的1批次产品,不合格发现率为7%。重点对外观、内径、壁厚、耐拉拔性能、不透光性、滴水孔偏差率、流量均匀性、爆破压力、耐水压、炭黑含量等10个项目进行了检验。不合格项目主要是耐拉拔性能、流量均匀度、炭黑含量。耐拉拔性能不合格,滴灌带在铺设过程中容易变形,造成流量不均或不出水,造成农作物减产。炭黑含量不合格,滴灌带无法起到抗老化的作用,造成过早老化产生破裂,同时也不能有效地屏蔽阳光中紫外线,易造成滴灌带流道迷宫堵死。
15、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